從立法層面完善對民間借貸法律規制,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的正常、有序流動。正確認識和界定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,並修改和廢止與市場規律不相符合的規定,完善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制,合理界定合法借貸與非法融資的界限
  □法制網記者徐偉
  實習生李豪
  找銀行貸款,額度少,審批慢;把錢存在銀行,收益低,跑不過通脹。於是,作為一種資源豐富、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,民間借貸近年來飛速發展,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,在融資領域特別是服務小微企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近日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2014年上半年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182件,較2013年同期增長45.6%,占2013年全年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近80%,較2012年上半年增長71%以上。涉案標的額達78074.58萬元,超過2012、2013兩年同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標的的總和。
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石磊在接受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採訪時表示,經過調研分析,民間借貸糾紛除了以往文書送達難、當事人缺席率高、合同不規範、調撤率低等特點外,出現消費型向融資型借貸轉化、非民間借貸關係常套用“借條”結算等新趨勢。
  融資型借貸
  從備受關註的“吳英”案,到溫州、鄂爾多斯等地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“跑路潮”,民間借貸乃至民間金融問題凸顯。在我國現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,出於金融機構的自利本性和對風險的控制,銀行主要為大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企業服務。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個人,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和可能的道德風險很難從銀行貸到款,而資本市場的國有性質也基本堵塞了民營企業等直接融資的渠道。
  因此,民間借貸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是為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問題。不過,民間借貸游走在法律的邊緣,在高額回報的背後,也潛伏著巨大的風險。
  記者獲悉,2014年上半年民間借貸起訴標的1000萬元以上的有25件,占民間借貸一審案件的37.31%;幾十萬上百萬元的借貸金額的糾紛更是屢見不鮮,並且90%以上的借貸資金用於企業或項目的生產經營,民間借貸已經漸漸偏離了民間自助的“消費型”借貸的本意,而悄然轉變成民間資本融資的重要渠道。
  “這就要求法院對此類案件在證據要求、履行方式、裁判思路等方面及時作出調整。”石磊說。
  套用“借條”結算
  記者瞭解到,民間借貸糾紛的部分案件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名義,通過出具借條的方式來達到其他資金往來的目的。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當事人抗辯為中止戀愛、同居等關係支付“分手費”、受人請托形成的債務、因內部承包工程向發包公司出具的為擔保外欠材料款的借條,占民間借貸案件的10%以上。
  陳應軒之夫陳權與楊勝利系師生關係。楊勝利於1995年8月10日與陳權簽訂了《關於集資開辦“盛勝煤礦”的協議》。合同約定:陳權、陳應軒夫妻投借給楊勝利4萬餘元。考慮到辦礦的風險,若挖不到煤,楊勝利所借之款將無力償還,辦礦之前陳應軒夫婦承擔了風險,應分享開礦成功的利益,並對具體分配方式進行了約定。
  2009年11月23日,陳應軒以楊勝利未按協議提成、分紅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雙方對於重慶市永川區方石坎煤礦具有合伙關係。
  庭審中,陳應軒出示了1998年1月25日楊勝利出具的借條複印件一份,欲證明雙方系合伙關係,並當庭陳述此借條不是借款而是分紅,是1996年11月7日至1998年1月24日期間的本金和利息的結算單。該主張得到一、二審判決的支持。
  判決生效後,楊勝利也對其進行了補償。而後,陳應軒又以楊勝利於1998年1月25日出具的借條作為民間借貸糾紛的依據訴至法院,要求楊勝利償還借款及利息。
  一、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為,綜合爭議借條的記載形式和內容以及雙方對該借條的認識、處理分析,應當認為爭議借條反映的實為合伙關係。鑒於爭議借條已納入雙方的合伙關係,而合伙糾紛已經處理,陳應軒以爭議借條再主張借款債權缺乏事實依據,其請求不應支持,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  借條因其內容直觀明瞭,可以大大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,因此除在民間借貸關係中應用之外,還常常用作其他法律關係結算的證據。除上述合伙分紅的結算外,“借條”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行為,如“分手費”、“賭債”等。
  石磊告訴記者,法院在處理名為借貸、實為其他法律關係的案件中,借款人對借據有異議並證明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的,法院將對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,而非簡單以民間借貸認定。
  “此類案件在審理中被告經常以受脅迫、欺詐或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償還等理由抗辯借條非其真實意思表示,給法院查明真實的案件情況造成諸多困難,結果往往因被告無法充分舉證而不能得到支持,甚至造成纏訴纏訪等信訪問題。”石磊分析。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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